来源:气灭系统网 发布时间:2018-10-19 13:56:35
根据GB95-2007《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》报废规定
1、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,必须报废:
1、水基型灭火器——6年;
2、干粉灭火器——10年;
3、洁净气体灭火器——10年;
4、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——12年;
2、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:
1、筒体、器头按8.2.1、8.2.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2、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.2.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;
3、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,表面产生凹坑者)或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的;
4、筒体严重变形的;
5、筒体、器头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;
6、筒体、器头(不含提、压把)的螺纹受损、失效的;
7、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;
8、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;
9、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;
10、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;
11、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;
12、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铭牌脱落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;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);
13、被火烧过的灭火器;
14、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;
15、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;
16、按--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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